湖北襄阳一起疑点重重的凶杀案:是"故意伤害"还是策划"谋杀"? - 法治 - 法新网
湖北襄阳一起疑点重重的凶杀案:是"故意伤害"还是策划"谋杀"?
2020-11-30 11:44:08 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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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海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但这起凶杀案并没有随犯罪分子张海霞的判决而终止,至今被害人肖华勇的尸体还停放在当地殡仪馆存尸房没有被火化安葬。而被害人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一直申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重案错判轻判审查委员会提交刑事申诉书,以原判决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严重不清、案件疑点重重,不仅遗漏了犯罪事实,而且还放纵了其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为由,要求最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案情回顾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7年12月 26日晚9时,1971年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张海霞应朋友肖明才之约到赵发强位于襄州区双沟镇的杨坡沙场调解肖、赵之间的矛盾,遇见该沙场另一合伙人被害人肖华勇(男,殁年47岁),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海霞手持一尖锐利器戳伤肖华勇面部、 腹部后逃离现场。肖华勇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肖华勇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锐器刺击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7年12月27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将外逃的张海霞抓获。

通过审阅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既不确实又不充分,而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严重不清、案件疑点重重,不仅遗漏了犯罪事实,而且放纵了其它犯罪分子。

案件疑点一:致命腹部伤害作案人、行凶工具到底是什么?

原审判决书认定:"张海霞从地上拾起一铁片戳伤肖华勇面部、腹部后逃离,肖华勇因腹部被刺伤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审判决认为肖华勇的腹部伤是导致其死亡的致命伤,而这一致命伤正是张海霞所致,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但是,只要对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稍加分析,就会清楚地发现这些证据既不确实又不充分。

在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中,证人肖明才、张付广、张建太因案发时不在现场,所以他们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张海霞戳伤了肖华勇的腹部。证人毕冬莲、赵超胜、程俊勇、赵发强、赵云云虽在案发现场,毕冬莲、赵超胜、程俊勇三人还上前"拉过架",毕冬莲甚至还站在张海霞与肖华勇中间阻拦,但这五名证人的证言都没有证明张海霞戳伤了肖华勇的腹部。所以本案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肖华勇的腹部伤是张海霞所致。

而根据张海霞自己的供述,当肖华勇捡起一个葫芦链子抡起向他打来时,他左手拽住铁链,右手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条朝肖华勇身上戳,第一下戳在肖的左侧颈部,流血了,接着又往肖的腹部戳了两三下,"但是没看到血"。

从肖华勇当时所穿衣服来看,上身外穿棉袄,内穿厚厚的保暖衣,防护层较厚;从张海霞戳击的力度来看,他左手在防护肖的还击,仅用右手拿着铁条向肖的腹部戳了两三下,其力度有限。而张海霞庭审中所绘凶器图形来看,是从旧铁船上氧割下来的一尺多长、厚约一公分,手握的一端宽约三公分,另一端较窄但并不尖锐的一块废旧铁板,其边缘既不平又不规则,其单手握持这样的凶器,使用有限的力度是否戳伤了肖的腹部,他不得而知,所以,他只能反复供述戳了两三下,"但是没看到血"。 显然,他并没有供认戳伤了肖华勇的腹部,而且张海霞的供述及辩解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还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根本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肖华勇死前胸部右侧第4、5、6肋骨骨折,腹部系生前被一定长度的锐器刺击腹部,腹部致命性创口的创缘整齐,创角一纯一锐,创道较深,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相连,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很显然,这是由如刀、匕首类具有锋利的刃缘和锐利尖端的锐器所造成。但是,因为至今公安机关仍没有找到犯罪份子行凶时所使用的凶器,而张海霞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对其所持凶器作了前后两次相互矛盾的供述,第一次供述使用的是"一根铁条",第二次供述是"一块废旧的铁板",证人赵超胜则证明是"角铁"。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一尖锐利器",而原审判决确认的却是"一铁片"。本案认定作案凶器与尸体检验鉴定书所确认的致伤工具根本不符,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凶器其边缘不平也不规则,既没有锋利的刃缘,又没有锐利的尖端,相互矛盾。法院判决时为什么不能对作案凶器查清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案件疑点二:消失的物证、凶器背后 凶杀案是"偶然"还是"预谋" ?

当事人家属称,凶杀案发生后,虽然公安机关很快封锁了现场,但张海霞自称行凶后扔到凶杀案现场的"铁条"却神秘的消失了。更为奇怪的是,死者肖华勇身上所穿的"灰色棉袄"也一同神秘消失了。

2017年12月30日的提取笔录证明,本案的重要物证"灰色棉衣",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肖明才将肖华勇被害时所穿棉衣隐匿其处,拒不交出,直到2018年1月6日被迫交出了这一重要物证。但是,公诉人在庭审中所出示的却是一件"黑色棉袄"。很显然"灰色棉衣"与"黑色棉袄"完全外形和特征不同,应当予以排除,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原审判决却仍然坚持把"黑色棉袄"照片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这究竟是审判人员的疏忽,还是故意?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被害人身上所穿的衣服,为何会在肖明才手中?公安机关为何不调查其中原因!

由于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神秘消失和肖明才隐匿死者衣物,被害人家属认为肖明才就是这起凶杀案的谋划者。

"案发后我们就及时报了警,不到一小时公安侦查人员就戒护了现场,划定了禁行区。据张海霞供述,他在戳伤肖华勇之后就在现场把凶器"随手往地上一扔",据此,凶器应该就遗留在现场。但是,次日8时50分现场勘验时却没有找到凶器,侦查人员又几次带张海霞到现场寻找也均无果。而能在禁行区自由活动的只有居住在沙场内的赵发强一家人,而赵发强和张海霞是表叔侄关系,因此,赵发强有为了包庇张海霞而藏匿凶器的动机。"

"从我们得知肖明才案发后藏匿了死者死时所穿的衣服时,我们就对此有所怀疑。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本案有一个奇特现象,即从案件的起因到案件的发生、发展乃至案件的侦破,都与肖明才有紧密关联,他的言行就象一根主线,贯穿于案件始末。"

"案发当日,肖明才以要用铲车装护坡石为由,与赵发强发生矛盾,尔后又采取电话辱骂和现场吵闹等方式使矛盾不断升级,直到"请"张海霞出面"调解"导致凶案的发生。所以,本案最起点是由肖明才所引起。"

"肖明才与死者肖华勇平时联系并不多,2017年全年二人共互通电话仅3次,但在案发当日,他却一反常态,向肖华勇拨打电话13次,他深知肖华勇要到沙场找赵、毕二人问明原因,却不予劝阻,使肖华勇在冥冥之中被他一步一步引向了案发地。紧接着,他又以"请"张海霞"调解"他与赵发强之间的矛盾为由,让张海霞迅速赶到沙场,造成张海霞与肖华勇不期而遇的表象,之后他不停地分别给张海霞、肖华勇拨打电话,造成二人由言语冲突升级为沙场凶杀案。"

"肖华勇刚遇害倒下,肖明才则驾车适时而至,伙同赵发强等人把肖华勇抬上他的私家车,由他开车送往双沟卫生院抢救。然而,肖明才在送死者就医途中不仅绕路而行,拖延抢救时间,而且还脱掉肖华勇保暖的棉衣(据抢救医生张某敏证实,肖华勇从车上抬下时上身已无棉衣),并将其棉衣藏匿。"

"案发前,肖明才还与赵发强恶言相向、不共戴天,而在肖华勇被害后却与赵发强和颜悦色,感情却十分融洽。为什么如些融洽还需要找张海霞到沙场调节矛盾?而案发后张海霞也在调查笔录中反复坚持说肖明才在"斗笼子",在设局陷害他。"

"案发26日当天晚上,赵发强请张海霞、张建太等人在程河镇三黑饭店吃饭,但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做调查笔录时,饭局中三人的证言、证词根本没有聚焦到三黑饭店,他们故意编造谎言刻意隐瞒这一事实,死者家属称:当时饭局中的大货车司机就是肖明才。纵观全案,冷静思考,就不难发现肖明才确有策划、组织、指挥和直接参与本案之嫌, 但公安机关对这些疑点均未做任何深入侦查,致使凶杀案其他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

人命案岂能当儿戏

根据本案卷宗显示:侦查人员在卷宗第114页的《情况说明》中,把2018年1月22日带张海霞指认现场的时间,错误的写为2018年1月9日;在卷宗第20页的《情况说明》中,又把案发时间提前了10个月,即把2017年12月26日的案发时间错误写为2017年2月26日;更离谱的是,在卷宗第27页的《情况说明》中,把案发时间却推迟了一年,错误的写为2018年12月26日。而这些错误至今仍未进行修正。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办理本案的各级机关严谨性仍存在欠缺。

"正义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这句话代表着每个期待法律公正判决的公民的心声。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以促进侦查活动规范进行,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对此案,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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