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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府井营商环境专家研讨会举行
2020-01-13 13:14:34 来源:市场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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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难以遏制的非法侵占不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房子是经过原业主、承租人共同认可后才买的,办理了一切转让手续,并合法取得了房产证。令我难以置信的是,至今,我的房子居然被原承租人继续霸占数月,期间,他们还采取威胁恐吓、换锁堵门等违法手段,严重影响了我们企业的正常收房和经营。各位专家,您们说怎么办?”在京召开的北京王府井营商环境专家研讨会上,赵女士详细讲述事情的经过,并对她所提供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据赵女士介绍:2019年4月份,朋友向她介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二层,面积为2803.12平方米的房产出售,她代表公司和房屋的原产权人冯先生、王先生见面,对该房屋交易达成意向。

  随后,为了慎重起见,赵女士向上述两位业主了解其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不清?被抵押?被法院已查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两位业主做出无任何风险的肯定答复,并于2019年5月15日找到这处房屋的占用人刘某,确认刘某不优先购买王府井99号二层的这处房产,也不再租赁。原产权人冯先生、王先生给刘某出具了一份承租方署名为刘某的“腾房通知”。该通知显示“......租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止。自2018年10月至今,你已过期占用并连续拖欠涉租物业租金长达10个月,经我方多次催收仍拒绝支付,属严重违约行为......限你自本通知书寄出之日起,7日内缴清拖欠涉租物业费及违约金,否则,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此“腾房通知”显示,该房产产权属清晰,署名为刘某的承租方仅仅是至少赖账10个月的房屋租金,赵女士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2019年5月29日,原产权人冯先生、王先生和赵女士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逐步完成了相关法律手续,赵女士拿到了房屋产权证。

  然而,就在赵女士拿到产权证几天后,刘某方不仅没有搬出该处房屋,反而派多名保安人员在现场堵门,多次威胁赵女士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房屋。2019年6月25日,当地的东华门派出所警方接报警后,还到现场缴获了一根有人丢弃的棒球棍。

  专家研讨会上,赵女士还介绍,一位与其相似经历的董先生说,他是王府井大街99号2楼1009号的业主,2012年董先生与刘某的公司(北京正东国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但2014年刘某就开始不给租金了,董先生多次上门催要,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有一次被逼无奈,刘某给了董先生一个空头支票。董先生后来进帐时被告知,刘某账上没有钱。

  “这些年,刘某等人一直强占我们的房产,雇用保安人员阻拦并不许我们到自己的房子里收拾、经营。我们很不解:买了这么好位置的商业房产,但却被别人霸占数月,至今无法进入。在北京这样的法治城市,竟然无人能管?岂非咄咄怪事?”赵女士无奈地说。经相关部门调查,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一楼、二楼还有十几户业主连续5年均遭到与赵女士同样的处境。

  研讨会上,专家纷纷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权益保障顾问王文华认为:

  从法律关系来说,赵女士在购买房屋之前,征得了原业主冯某和承租人刘某的购房认可,并且通过合法手续获得房屋产权证,也就证明他们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并取得实质性交易。因此,在后期的腾房过程中,原业主冯某和承租人刘某都应该落实合同内容。他们拒不履行承诺的任何原因,都不影响购房以及腾退。

  在王府井这样的北京核心地段,出现如此放肆的践踏法律阻碍合法业主收房、进入的行为,是可以依据社会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报案。

  当事人赵女士主张搬进去自己的房产,履行权益,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排除妨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王府井这么重要的商业地段,刘某等违法侵占他人房屋的行为,完全可以按今年1月1日国务院刚刚颁布生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刘某蓄意破坏营商环境来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等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小组成员付小平教授认为:

  可以进一步改善王府井地区营商环境为理由,由政府部门或派出所牵头来协调解决赵女士反映的这个问题。

  原房屋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争议,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与赵女士没有任何关系,赵女士的产权完整合法,没有任何争议。

  法学博士、北京仲裁委仲裁员庞红兵认为:

  既然赵女士有合法的房产证,那么,刘某等人拒不腾退的行为一定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民商法的有关规定,赵女士有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权利。

  既然刘某等人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占有他人房屋,并且有关的政府执法部门由不作为的行为,那么,可以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保护赵女士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政府可以依据《民商法》调节,达到尽快解决相关的经济纠纷的目的;也可以依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强制刘某停止侵占行为。

  法律赋予了赵女士诉讼权利,可以随时启动。

  

 

  法学博士、北京仲裁委仲裁员庞红兵阐述自己的观点

  法学泰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认为:本案是一个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是这个房子对方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房子属于赵女士是肯定无疑的,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认为:本案是很典型的要求排除妨碍诉讼。首先,赵女士拥有了这处房屋的所有权,其次,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的刘某长期霸占,拒不腾退。因此,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既合理又合法。另外,如果刘某明显存在寻衅滋事,或者雇佣保安对赵女士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侵害的话,该行为就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可以追究刘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的。

  著名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竹立家认为:

  这个案子很清楚,具备两个前提,一个产权确实是赵女士的,毫无疑问。另一个是,赵女士与刘某也签订了腾退的日期,证明已经排除刘某优先购置权。

  有三个解决途径:第一个是以《行政诉讼法》告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不作为。第二个是依据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合理合法的到纪检委、政府的督察室等部门举报、投诉刘某的违法行为。目前,北京巡视组在各区正在展开巡视,可以趁此机会向巡视组反映某些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问题。

  

 

  著名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竹立家阐述自己的观点

  著名法学家、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物权法学会理事翟业虎认为:

  发生在著名的王府井街金街上的侵占他人合法房屋的行为,简直不可思议。赵女士拿着唯一代表所有权的产权证,却保证不了自己的所有权,这是我们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悲哀。

  据赵女士介绍,产生侵占纠纷后,报警后,前后来了几拨警察,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持社会治安秩序,而不是断定纠纷双方谁错?谁对?但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可以断定,拿着合法产权证的赵女士具有房屋的合法权益,刘某是非法侵占他人房产。改善营商环境,排除违法侵害,赵女士等合法业主可以采取治安手段、民事手段、信访手段等,向监察、纪检委、监察委投诉违法行为。同时,只要政府相关部门把社会责任承担起来了,真正守法、信法、服法,才能真正为我们的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企业家们的人心就会稳定。

  本次研讨会上,经过赵女士本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专家的观点可以清晰的得出如下结论:

  赵女士在房屋购买前,已经向原业主冯某和房屋承租人刘某进行了核实,确认该房屋没有任何的法律纠纷,承租人也放弃了优先购置的权利;

  赵女士购买房屋合法有效,并且取得合法房产证;

  原业主对赵女士购买房屋认可,问题出在承租人刘某拒不腾退房屋方面;

  赵女士经过反复维权,刘某和王某分别承诺腾退,但至今仍不履行腾退承诺。

  该案尽管有人为干预的痕迹,但是维权之路形式多样。

  正如翟业虎教授所说,改革开放都已经四十多年了,还有这种案件匪夷所思,尤其发生在著名的王府井大街上。赵女士及世纪大厦所有业主拿着唯一代表房屋所有权的产权证,却保证不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被刘某一伙任意践踏。这是我们法治社会的悲哀,更是法治中国的悲哀!

  著名新闻评论员王法明、民主与法治杂志社、中国企业报、腾讯新闻、今日头条、凤凰新闻、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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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