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董明武: 坚信无罪 相信人间自有公理 - 调查 - 法新网
唐山董明武: 坚信无罪 相信人间自有公理
2020-08-06 15:26:11 来源:左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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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赔偿请求人董明武被依法追缴的110779.01元,并支付利息13475.58元,本息合计124254.59元。

  面对这份国家赔偿决定董明武感慨万欠,十余年的申诉,自己的冤案得到了部分纠正。2018年9月3日,董明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董明武和代理律师坚持认为董明武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坚持无罪辩护。

  

 

  风云一时的民营企业家

  董明武,1951年生人,年近古稀之年。在本世纪初期,是河北唐山地区风云一时的民营企业家。董明武曾是唐山市丰南区一名乡镇干部,20世纪末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后响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号召成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不曾想正值事业上升期却遭受不白之冤。他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中共党员、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曾获得多项荣誉,正值创业关键期却被无辜关押八年四个月之久,无罪判有罪,出狱后年老多病不得不住院治疗,血糖值不正常,经常头晕眼花。在漫长的牢狱生活中,董明武的身体和精神遭受到严重创伤。

  当年的董明武辞去公职,创办或改制接收多家企业,包括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唐山永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新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这些当年响当当的企业都曾凝聚董明武的心血和生命。

  

 

  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前身为唐山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1994年4月9日成立,当时丰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曾投入55.9万元国有资产入股(不控股)。由于历史原因,到了1995年3月,丰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出国有股份。1996年5月16日,董明武以39.49万购买了丰南经开区入股的土地。1999年冲减核销丰南经开区55.9万的投资,建材公司完全变更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之后名称变更为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董明武是法人代表和控股大股东。

  

 

  

 

  变更后的胜达公司经历过数年辉煌,当时的在矿山机械制造领域的影响力仅次于全国明星企业三一重工。胜达公司先后得到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厅、河北省工商管理局、河北省中小企业局、丰南市委、丰南市人民政府、丰南市(区)国税局等数十个部门的表彰或认证,连续多年被评为丰南区纳税先进单位。

  董明武怎么也没有想到,他这个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会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

  塌天祸起 含冤入狱

  2007年11月22日,董明武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税罪于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0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唐山胜达机械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被告人董明武犯偷税罪、贪污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于2008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丰南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2008年4月30日,丰南区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人董明武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使刑九年。总和刑期为三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追缴被告人董明武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403916.51元。(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检察院指控的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行贿罪,法院未予采信。

  这份判决彻底改变了董明武的人生,胜达公司从销售数亿到濒临破产;永兴公司和新星公司遭到注销;董明武本人从知名企业家变成了罪犯!天理何在?

  中院二审减刑

  董明武对丰南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0日,唐山中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情区人民法院(208)年丰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董明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利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三、依法追缴上诉人董明武贪污、职务侵占所得赃款280779.01元上缴国库。

  偷税罪被摘掉了,董明武仍然不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10年5月24日,唐山中院驳回董明武申诉。

  董明武还是不服,向河北省高原继续申诉。2011年4月18日,河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2年9月13日,唐山中院做出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再申诉高院再审再减刑

  董明武不服唐山中院裁定,继续向河北高院申诉。2013年10月15日,河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省高院提审本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做出(2013)冀刑再终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

  一、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唐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2008)唐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董明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部分,即原审被告人董明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

  定、(2008)唐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董明武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上诉人董明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原审被告人董明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机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四、依法追缴上诉人董明武职务侵占所得赃款17万元上缴国库。

  贪污罪不成立了,罪名又拿到一个,但仍被判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董明武坚信公司是民营的,我本人就是老板,我侵占了谁的钱,又挪用了谁的钱?

  

 

  法院判决和两份关键证据

  经过唐山中院的二审和河北高院的再审,原丰南区法院判决的四项罪名中的偷税罪、贪污罪被拿掉,仅保留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董明武对保留的两项罪名仍然不服,坚信自己无罪,董明武的律师也坚定的做着无罪辩护。

  判决中判处董明武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依据是,2007年董明武挪用了新星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的40万资金;判处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依据是1996年董明武将建材公司(胜达公司前身)的17万元用于单位支出的欠款存到过自己的卡上。

  据高院判决书,关于新星公司资产性质,依据原审证据,从该公司成立及发展变化过程来看,1997年8月11日,丰南市建筑设计室和丰南市房产管理所入股成立该公司,丰南市建筑设计室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丰南市房产管理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星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来源于丰南建委有关人员挂靠唐山菲迪克监理公司从事监理业务所得收益;2000年1月,丰南市建筑设计室将股权转让给丰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2002年1月,陈颖琦从新星公司借款40万元入股,公司原股东不变,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该40万元借款陈颖琦于2002年10月9日还清;2003年9月1日,丰南市房产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处将股价转让让给自然人宋换乐、刘亚华(二人未出资)。2003年12月19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记载股东变为上述三人。卷中无清产核资国有股份退出拿走收益相关证据;2007年4月,陈颖琦将股份40万元、刘立华将股份5万元转让给董明武,宋焕乐将股份5万完转让给陈颖琦(刘亚华、宋换乐仅是书面协议转让,来得转让费)。董明武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90%.陈颖琦的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10%,董明武在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职务。丰南区财政局2007年对新星公司国有资产界定结果,新星公司2002年10月9日以前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陈颖琦2002年10月9日至2007年4月9日享有公司25.19%的股权,另外74.81%的股权为国有股权;丰南区审计局2007年11月对新星公司税后利润及分配情况审计结果,截至2007年4月10日,股份总额178.88374万元。其中,国有133.828563万元,陈颖琦个人45.055177万元。综上,对于新星公司企业性质界定,公司成立时股东系国有、注册资金来源于丰南建委部分工作人员挂靠菲迪克监理公司从事监理业务所得收益,刘亚华、宋焕乐未实际出资,其代表的是国有股东。虽然从形式上看,成立时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后来个人参股直至完全转变为个人股份公司,但因在增股、转股过程中,无清产核资和国有股权购买、转让行为,不能得出新星公司为纯私营企业性质结论;关于此40万元董明武是否使用问题,根据董明武在原审二审、再审庭审中的供述,此款用于给其小儿子买房。从2007年4月借款,至2007年11月被拘留,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认为:唐山市丰南区新星建设监理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该意见与河北高院的判决认定意见相左。

  董明武熟知内情,新星公司几次股东变更,丰南建设局(原建委)把持着财务权不放手,俨然把新星公司当成了小金库。建设局利用把持新星公司的便利,将账户中1677710元挪用,从账户中654476元转出用于买车,总计达到2332186元。董明武个人通过转让取得了新星公司90%的股份,同时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提走40万,该笔钱属于公司盈利,怎么犯了挪用罪了?国退民进是当时国家的号召,国家法律哪条规定了民营企业老板不能动自己的钱?

  董明武认为丰南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证据造假

  丰南区财政局的证明和丰南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是影响法院判决的两份关键证据。这两份证据是如何炮制的呢?

  董明武回忆,在这两份证明出具之前,当时丰南区某位主要领导组织多部门召开了内部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认定新星公司为国有资产,目的是什么不言而喻。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没有法律允许自然人能为国有机构代持股份。丰南区财政局没有权力对一家自然人为股东的民营企业进行国有资产的界定,丰南区审计局有审计的权力,但是同样没有权力对一家企业进行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的资格。

  企业性质的界定是以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如果对股权有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部门去干预或者界定。

  向最高院继续申诉

  2018年9月3日,董明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申诉书中董明武再一次重申观点——无罪!

  一、涉案新星公司系申请人董明武个人公司,申请人有权决定资金的使用,并不存在挪用之行为: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对新星公司性质界定为不能得出新星公司为纯属私营企业的结论。由此,意味着该判决也不能完全否定新星公司纯属私营企业的结论。

  不仅如此,新星公司成立时企业性质为有限公司,后来个人参股直至完全转变为个人股份公司,目前不能否定公司的私营属性,申请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资金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其决定将陈颖琦欠公司的40万元转化为其对公司的借款,并将涉案40万元用于公司唐海办事处使用,并无任何挪用之行为。

  2、申请人使用涉案40万元经过了公司股东同意,并非挪用:根据申请人口供、陈颖琦证言,及证人张久成、杨雪梅证言,申请人将陈颖琦归还公司的40万元作为其欠公司的40万元入账,并将陈颖琦归还的40万元用于唐海办事处的支出系申请人与陈颖琦共同的决定,而此时申请人持股90%、陈颖琦持股10%,可见该行为得到了持有100%股权股东的认同,并不存在所谓挪用问题。新星公司有收益,做为90%的控股股东有权力和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进行分红,何况资金又投入到了公司。

  二、申请人董明武并无挪用涉案4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之事实:

  (一)申请人董明武供述:并不能证实其挪用涉案40万元归个人使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申请人在原审二审、再审庭审中的供述,涉案40万元用于给小儿子买房,由此认定申请人挪用涉案40万元归个人使用。此认定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1、 无证据证实给小儿子买房:在案证据中并无申请人使用涉案40万元给小儿子购房的证据,相反有证据证实而涉案40万元系用于新星公司对公使用。

  2、 申请人之子董文杰名下无房产:根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之子董明杰名下并无房产登记记录,故有关给儿子买方之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3、 是公司钱公司用于建曹妃甸、唐海办事处,详见相关证据。本人没有个人使用公司资金,只是因民企特殊情况,发展不规范所致。

  (二)申请人董明武将建材公司的17万元用于单位支出系客观事实,无法排除。

  1.客观存在人才楼的装修事实:根据在案证据,人才楼的装修是一项客观事实,是在董明武指挥下所实施的一项工程,并非凭空臆造或者杜撰的事实。

  2.人才楼装修费用单位未列支:根据在案证据,对于人才楼的装修费用,单位并没有予以详细列支。

  3.人才楼属于单位项目:根据在案证据,人才楼的建造以及装修都属于建材公司的单位整体项目,而非董明武的个人项目。

  4.董明武给付了人才楼的装修费用:根据董明武供述、么左春、董文龙、冯德林的证言都证实,董明武将建材公司取出的17万元全部用于人才楼的装修,而非用于个人支出。

  因而,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可以得出,涉案款项全部用于单位项目——人才楼的装修,董明武本人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董明武将建材公司的1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归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所有悲剧来源于对永兴公司的利益之争

  董明武名下企业还有一家永兴公司,唐山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时,从河北省二建公司(民营企业)借款200万汇入丰南区建委账户,验资后该款归还给二建公司。也是因此原因,永兴公司财务一直由丰南建委代管。在工商局注册卷宗中没有丰南建委投资股份,在这点上说,该公司的股权完全是由自然人股东构成,不存在国有股份。

  永兴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和变更,2007年董明武成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永兴公司在城区核心地段有一块40余亩的国有土地,随着城区的发展,地价飙升。谁来开发土地和获得收益,永兴公司和当时丰南区主要领导发生严重冲突。最终的结果是永兴公司公章被建设局收走,由丰南区房改办以永兴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开发了部分土地,售卖了291套住宅,庞大的售房款永兴公司股东未得分文,资金不知流向何处。最后永兴公司未经过任何股东同意被注销。

  董明武认为,某当权领导想开发我们公司土地遭到拒绝,所以对我下了手,把我抓了。

  (董明武)

  原文链接:https://www.zuoyouxinwen.com/minsheng/3551.html

责编:bj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