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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永汉镇一耕地被建高层楼,具何手续?
2020-01-06 13:11:08 来源:重庆生活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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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惠州讯:历史悠久的龙门永汉镇“汤湖”天然温泉池保护区域被毁,涉及未经合法批准耕地196.473亩,竟被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建造成两幢30层高的楼房。为利益,涉案公司强占土地修路,且调遣永汉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等到场靠前指挥施工,并称谁阻止施工就抓谁!而村内因高层楼建筑影响,致村民房屋多处爆裂。村民房屋有的爆裂、有的倾斜,人身安全无保障,如此违法背后是谁为其站台背书?

村集体耕地被未征先用

近日记者接村民反映:龙门县永汉镇马星村鹤田村民小组(又称:学田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遭未征先用。村民也从没见该耕地被征收任何批准文件,这11亩耕地恰好在天然温泉池保护区域之内,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地域建造成三十多层高楼,楼盘且即在公开发售。

记者前往该地了解获息:“2018年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在龙门县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集体耕地上施工建造高层楼,挪用鹤田村民小组集体耕地约7300平方米,村民为维护合法权益质问该公司用地是否合法?马星村鹤田小组村民从未对此地签字同意,也没看到相关批准文件和拿到征地补偿费。这11亩耕地,是村集体用地,缘何突然成为开发商的商住宅用地?村民为弄明该地变更情况并多次向永汉镇政府反映均无果。”

申请信息公开,前后不一致

为厘清真相,村民向龙门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地块编号为LM2017-18土地变更的相关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局回复

2019年10月23日,龙门县自然资源局第一次回复村民是:“征地是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门县2014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建)字【2015】272号)批准征收。2016年4月20日龙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龙门县2014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通告》(龙门【2016】17号),征收永汉镇马星村委会学田村小组,上埔村委会隔陂、上湛厂、百担夫村民小组,见田村委会二房村民小组,油田村委会东山村民小组属下共13.0982公顷(196.473亩)的集体土地,其中,征收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70602公顷(10.602亩)”。

自然资源局二次回复函

2019年12月12日,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二次回复函称:永汉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完成征地工作,并与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被征地土名为:屈头,面积10亩。为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永汉镇经济发展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与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并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学田村民小组,作为完善1994年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土地征用差价补偿和支持村集体福利事业建设。

然而,2014年至2016间,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从未得到当地政府部门下发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涉及被征收196.473亩土地,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复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征收土地工作,否则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征收土地行为。

当地政府征用土地变卖给开发商作为楼盘商业用地,面积也不一致,这样的征地审批程序显然不合法,有待相关部门调查。

记者在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官网查息,“2017年10月10日,此地块编号为LM2017-18,永汉镇马星村学田村民小组地块,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面积7068.34,起始价1770万元,成交价1770万元,挂牌时间2017年10月9日,竞得人为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这一信息让人感到意外,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竟然以起拍同样的价格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让人脑洞大开!

为弄明真相,记者再走访永汉镇国土所,了解粤国土资(建)字【2015】272号、龙国土资告【2016】8号的相关资料。该所所长表示对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竞标的土地征地一事不知情,国土所没有龙国土资告【2016】8号的相关资料,地块编号LM2017-18也不是国土所征收的。

据村民回忆称:“永汉镇政府工作人员曾经出示过一张所谓的卖地合同给村民看,合同上面是什么内容一概不明,但有一个叫“谢某某”的在这张纸上签名,这谢某某应是亢村里会计;而这份“谢某某”的签名又显示是鹤田村村委会计“谢某某”把村集体土地土名“屈头”的10亩耕地窜写8万元变卖给了永汉镇人谭某明,(原永汉镇大埔村村主任)从这份签名看来:永汉镇政府单独向谭某明征收该耕地。

然而,据谢某某辨认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谢还说:私自买卖土地就是违法,政府为了认可,采用默许手段变卖学田村民小组耕地,这一变卖不但损坏天然温泉保护区源头,也是涉及破坏省级非文物保护地和古建筑物之一,此举应是当地涉黑村霸与镇政府某官员勾结套取征地兑现和毁坏历史文物,不但引起了当地鹤田、鹤新、上新三个村民不满,也带来社会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被毁的耕地变成楼盘道路

“同时,该涉案公司在未向村民发放土地和青苗补偿费情况下,为自身利益,公然利用该楼盘为外衣,强行占用马星村学田村集体土地约3亩多作为该楼盘出入路道。”

但记者到达现场时,还看到有几十位身穿迷彩服的工作人员挡住施工入口,永汉镇城建办王主任也在场指挥。而村民质问这是那个单位施工的?施工人员称:是镇政府组织派工行为。但记者到永汉镇党政办了解情况时,“党政办主任表示,当天并未有安排人员出去执法,不是政府行为,应当是个别人行为,我们会将此事调查清楚再作回复”。

高层建筑施工,导致村民房屋多处爆裂

随着记者深入该村民居发现,旁边在建高层楼施工妄为进行,然而,村民的住房处地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现象,村内邻近高层建筑的民屋,有的出现地板爆裂、有的墙体爆裂、有的房屋出现倾斜等迹象,严重的爆裂宽度有的高达3-5厘米不等。村民讲述:“这些情况已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但至今没有任何处理?”

综观此事,可以说是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挥霍群众的信任,更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关此事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办理征收土地项目批准档,涉及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土地转换、报建等相关审批手续。马星村鹤田社村民未获得任何征收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惠州市盛世双隆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将鹤田合作社的11亩耕地已拍卖方式以起拍价1770万元占有。这征收土地项目批准程序及建设用地办理程序过程背后水有多深,我们不得而知,更有待当地政府部门对鹤田合作社的耕地被占用情况作出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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